《
政府采購法》第38條、第40條分別規定,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招標投標法》第37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評審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41條規定,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保證采購項目質量。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14條規定,磋商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磋商小組成員總數的2∕3。
從上述法規來看,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中商定小組沒有明確其組成人員類型及相關規定外,其他采購方式的評標委員會的都要求由采購人和評審專家組成。這說明,采購人選不選派人員參加評標委員會參與評審活動,并不是按有些采購人所理解的不派人“更公正”、派不派人可以自行決定、免得“惹麻煩”等,也就是說它不是由采購人可任意選擇的“選擇題”,它是一項“必選題”,它是必須由采購人參與的履行主體責任的一項任務。因此可以說,采購人不選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的看法或行為,都是推卸責任的一種表現。
早在2016年,財政部就印發了《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活動內部控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9〕99號),該指導意見強調要求落實采購人的主體責任。黨的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也再次強調,要堅持問題導向,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
采購人的主體責任不是一句空話,它是采購活動中各項具體責任的集合。有些采購人認為,是你政府
采購監管部門要求我搞政府采購、要求
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委托給
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那么我就委托后,不管不問,當“甩手掌柜”,把本該必須履行的職責也當作可以放棄的權利。所以,采購人選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參與評審,是職責、是責任,既不可逃避,更不可推脫。
采購人選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是履行主體職責的必要手段和重要形式。
首先,選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參與評審是相互制衡的一種手段。在政府采購制度設計中,之所以要求采購人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這是與我國政府采購管理模式相適應的。我國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與
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指采購人將
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采購項目必須委托給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實行專業機構做專業事,它既能體現專業化,又能實現規?;?。但由于是委托制,所以,采購人則需要選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在評審活動中充分代表采購人的利益,反映采購人的訴求,起到既配合又制衡的目的。
其次,選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參與評審是采購人落實主體責任的最佳節點。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主體責任的履行主要在三個重要節點上落實。一是采購需求的制定,這是從源頭把關;二是采購人的代表參與評審,這是充分體現采購人意識的環節;三是履約驗收。如果采購人不派人參加評標委員會參與評審,那么,在評審這個重要一個環節上,就是“掛了空檔”,沒有履行責任。所以,采購人必須選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參與評審。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